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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 | 因为遗漏了这个,他的移民路迟了12年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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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摘要





本案的主人公是一对夫妇C先生和G女士,他们曾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是失败了,之后他们要求移民官重新评估他们的申请,但复议申请又遭拒绝。最后,这对夫妇选择了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。


 案例背


2005年10月,C先生和G女士携3个孩子抵达加拿大,要求得到加拿大方面的难民庇护;2007年9月申请被拒绝。这对夫妇之后便转变思路,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理由(简称H&C)申请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,不过这次的H&C申请还是于2011年10月被拒绝了。



时隔五年多,两次申请失利的他们又一次提交了H&C申请,该申请于2017年10月进行了审理。

 

负责审理的官员梳理了他们的情况:主申请人为C先生,现年64岁;他的妻子是65岁的G女士,他们是共同申请人。基于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情况、儿童的最大利益等理由,移民官认为确实符合H&C的前提要求,可以进行常规考虑和分析。

 

于是移民官及时致函申请人C先生和G女士,按照规定要求他们提供更多信息和材料:按照“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”(简称“保护法”)中的规定,基本材料包括体检证明、护照、无犯罪证明以及相应的费用。



一个月后申请人委托律师寄来了回执,其中声称申请人夫妇“目前正在办理护照和体检证明”,并且态度恳切地表示“一旦其他材料办理完成,他们将第一时间提供上去。”然后附上了警方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和英文翻译。



申请人还同时提交了一份说明,在其中解释到,他们委托亲戚向当地派出所提交了户口的复印件,这才成功开出了官方的无犯罪证明信。

 

在加拿大移民部门(Immigration, Refugees and Ciizenship Canada, 简称 IRCC)尚在等待申请人补交材料时,律师却于2个月后致函告知官方:申请人前往中国领事馆办理护照时,被告知他们不具有资格,因为他们无法提供任何中国的身份证明原件——据申请人解释,他们最初抵达加拿大时这些材料就丢了。

 

面对这样的严重问题,唯一的办法就是申请人重返中国办理中国身份证,再按程序申请护照——然而,他们没有护照也就无法返回中国。这是个死结。



 民官的决定


IRCC获知此事后,建议C先生和G女士根据“保护法”第72(1)(e)(ii)条规定:

 

72(1)(e)(ii) 所有外籍人士必须持有效护照才能成为(加拿大)永久居民。……无法获取护照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据,证明他们曾申请过护照办理但失败。

 

通常来说,想要豁免提交护照需要加拿大方面先为申请人开具信件,再由申请人提交给原籍国领事馆或其他官方代表,以此做凭证可以要求领事馆给出拒绝签发护照的理由。

 

根据以往的案例和经验,领事馆拒绝签发护照的依据有:

 

1、申请人没有有效护照是否有合法理由?

2、申请人在抵达加拿大之前是否就有一份官方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?



如果满足以上条件,申请人也确实不能从官方获得有效护照,那么可以获得护照豁免。

 

为了能获得护照豁免的请求,2018年9月,申请人委托律师提交了官方所需的材料,包括申请人的户口证明。G女士还提交了一份书面声明,其中解释道:

 

在IRCC提到户口之前,她完全忘记了他们可以用户口来做身份佐证。她曾经让大女儿回到中国的老家整理东西,查看是否遗漏有价值的东西,然后大女儿带回了他们的户口。不过随着时间推移,他们一家都忘记了这个户口的存在。

 

2016年某时,他家小女儿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。按照规定,她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明,这时候夫妇二人才想起来那本放在角落里的户口……

 

在G女士道歉之后,再次重申:“我们要求IRCC给予护照的豁免特权。”因为他们都认为领事馆不会给他们签发护照。

 

然而,在考虑方方面面后,移民官仍然认为申请人可以要求领事馆采纳他们其他的文件和材料,如结婚证明等。对此,移民官的判断是:“申请人并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从政府部门获得护照……他们必须申请护照。”



因此在这一步,申请人没有如愿得到护照的豁免。2018年9月,他们被正式通知他们的H&C申请被拒绝。


 司法审查与最终裁决


在第一次H&C申请被拒绝后,他们并没有采取司法手段,而只是要求IRCC重新考虑他们的情况。

 

然而,这项复议请求还是被驳回了。官方给出的解释非常简单,仍然是重复第一次的拒绝理由: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来申请护照。

 

两次被拒后,他们开启了司法程序,向联邦法院申请上诉。

 

在法院的仔细分析后,发现IRCC的官员拒绝H&C复议申请的逻辑是有一定缺陷的、站不住脚的,主要理由有二:

 

a、尽管申请人和代表律师一再解释他们是出于疏忽才忘记了提交户口,但是IRCC还是坚信户口是“无关紧要的”。不过法院认为C先生和G女士的解释是合理,因为户口虽然是官方身份证明,可是里面没有申请人照片,所以极有可能被忽视其重要性。

 

b、IRCC基于他们的判断拒绝了复议申请,但是按照正常流程,至少要给予申请人一次书面解释的机会;否则,既不符合程序公平原则,更不符合法律程序的“透明性、可理解性”的要求。



经过重重审议,这个耗时漫长的案子获得了法院的司法裁决:

 

1、驳回IRCC的复议决定,即IRCC对此H&C申请的否决暂时被搁置;

2、该H&C申请将交由其他官员重新审理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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